3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家食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其中关于食用植物油的抽检细则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用植物油食品监督抽检。
2 产品种类
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棕榈油、棕榈仁油、玉米油、米糠油、核桃油、红花籽油、葡萄籽油、花椒籽油、椰子油、杏仁油、食用植物调和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等以及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
3 检查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1534 花生油
GB/T1535 大豆油
GB/T1536 菜籽油
GB/T1537 棉籽油
GB2716 食品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2760 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 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中毒素限量
GB2762 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5009.12 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22 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5009.27 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α]芘的测定
GB5009.32 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
GB5009.202 食品国家标准 食用油中极性组分(PC)的测定
GB5009.227 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5009.229 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5009.262 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BJS201708 食用植物油中乙基麦芽酚的测定
GB/T8233 芝麻油
GB/T8235 亚麻籽油
GB/T10464 葵花籽油
GB/T11765 油茶籽油
GB/T15680 棕榈油
GB/T18009 棕榈仁油
GB/T19111 玉米油
GB/T19112 米糠油
GB/T22327 核桃油
GB/T22465 红花籽油
GB/T22478 葡萄籽油
GB/T22479 花椒籽油
GB/T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GB/T35026 茶叶籽油
GB/T37748 元宝枫籽油
SB/T10292 食用调和油
NY/T230 椰子油
LS/T3242 牡丹籽油
LS/T3251 小麦胚油
LS/T3254 紫苏籽油
LS/T3261 盐肤木果油
LS/T3262 食用橡胶籽油
LS/T3263 盐地碱蓬籽油
LS/T3264 美藤果油
LS/T3265 文冠果油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及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
1.4.2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花生油、玉米油小包装产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3L(kg),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大包装产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抽取3个完整包装样品混合均匀后,扦取不少于3L(kg)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其他品种油小包装产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3L(kg),且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大包装产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2个完整包装样品中扦取不少于3L(kg)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混合均匀。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在餐饮单位抽取煎炸过程用油时,从煎炸用锅等容器内取出≥2L(kg)样品于经营单位提供的干净瓷质或铁质容器内,现场冷却后,将至少1L(kg)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扦样工具、样品容器应选用合适的材质,并在使用前预先清洗和干燥,避免样品污染。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检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除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食品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外,“备注栏”里填写产品的加工工艺类型。
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分样。为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1.5 食用植物油检验要求
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用油)检验项目见表
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要求”。
1.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来源:导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