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六届国家油博会展商须知:
1、参展单位在参展期间遵守大会规定,不展出侵权假冒商品、不转让转租展位、不提前撤展。
2、主办单位收到本合同后,须于3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并将本合同传真或邮寄给参展单位,同时参展单位须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展位费用汇入主办单位指定帐户,逾期主办单位有权对上述展位予以调整。
3、参展单位签订合同并付款后展位即正式确认。必要时主办单位有权对部分展位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征得参展单位同意。
4、参展单位因故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单位,并按参展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缴纳取消日之前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