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届北京绿色水产博览会展馆使用管理规定

    2012年第二届北京绿色水产博览会展览场馆使用管理规定:

一、农业展览馆用于展览的场馆由展览服务中心场馆管理部负责管理。

二、展览主承办单位在使用展馆时,应爱护场馆的各种设施、物品;展馆内外墙壁、柱体、地面等不准敲钉、凿洞、打眼、张贴、涂写,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

三、展览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场馆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认真筹划展会,周密组织活动,有序地进行布、撤展等各项活动。严禁将各种危险物品带进馆,严禁堵塞(挡)出入通道、消防栓、配电室和门等设施,严禁在馆内吸烟及使用明火。

四、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在农展馆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办理有关施工许可手续,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农展馆工程管理部颁发的施工证。施工中应注意生产,文明施工。禁止在展馆内进行工程二次制作。禁止在墙壁、柱体、地面上涂抹和粘贴各种油漆、胶料和封箱胶带。

五、展会撤展时,主承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督促所有特装施工单位及时撤除特装搭建结构,清运废弃物,清理地面,严禁遗弃特装搭建结构。

六、进入场馆的各种展品、设备、车辆,不得超过所允许的尺寸和地面荷载量(各展馆进货门尺寸、地面荷载量详见展馆技术参数表),严禁吊车、货车进入场馆。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向展览项目经理申报,并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七、展览主承办单位应认真执行以上各项规定,主动配合场馆管理部维护展馆,并有责任对参展单位上述规定进行督促和检查。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展览主承办单位,场馆管理部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罚,情节较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规定由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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