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监局在官网发布《食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到,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食盐质量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办法》明确,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办法》提及食盐生产经营的禁止行为:禁止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禁止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禁止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标准的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办法》提出,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标准规定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办法》指出,发生食盐质量事故,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不得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此外,发生食盐质量事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并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应急救援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来源:食品伙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