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7日,欧亚经济联盟食品添加剂监管领域的监管法《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剂安全》(TRCU029/2012)技术法规修正案正式生效。修订后的技术法规将更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主流地区的法规保持一致。
据了解,该修正案澄清了食用香精香料、香料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和载体等产品定义和添加剂带入原则要求,对食品中可用的添加剂清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范了特定食品添加剂的规格标准以及检测方法标准,并对部分香料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界定。
明确多类产品定义在现行技术法规基础上,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与添加剂使用、添加剂标识等相关的术语要求。新修订增补的术语包括:食用香精香料、香料制剂、复配添加剂、载体、佐餐甜味剂、加工助剂、传统加工方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定义更规范、清晰,便于理解和把握。如规定天然香精的定义为:以植物、微生物或动物产品为原料,包括以传统食品生产方法加工的原料,通过物理、酶解或微生物工艺获得的香料物质。从定义中可以分析出天然香精的来源及加工工艺要求,定义直观易理解。
调整食品添加剂清单修正案对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采用正面清单模式。明确了食品生产中可用的添加剂清单,包括E编码、添加剂的俄文和英文名称以及技术功能,未列入附表的清单不允许使用。删除了现行可用的19种添加剂,并新增6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清单由362种减少至349种。被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包括甜味菊及其叶粉、糖浆和提取物(E960)、山梨酸钠(E201)和山梨酸钙(E203)、食用单宁(E181)、甲酸(E236)、醋酸铵(E264)和红曲米等。新增可用的添加剂包括月桂酰精氨酸乙酯(E243)、辛烯基琥珀酸改性阿拉伯胶(E423)、碱性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E1205)、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中性)(E1206)、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阴离子)(E1207)和聚乙烯醇-聚乙二醇共聚物(E1209)。涉及的产品类别包括油脂制品、香肠制品、肉制品和香料等。
明确“带入原则”涵义修正案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带入原则”使用问题,填补了长期以来该原则使用的空白,规定“带入原则”需满足的条件包括:食品配料允许使用某添加剂,其添加用量不得超过允许用量,且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不发挥技术功能。该规定与中国、欧盟要求基本一致,企业在产品配方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配料“带入原则”问题,确保产品添加剂使用合规。
增补香精香料等规格标准修正案对香精香料的规格标准以及部分香料适用的产品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允许用于食品和特定类别食品中的香料的俄罗斯编码、FEMA编码、CE编码、CAS编码、俄文和英文名称、同义词以及香料的规格标准。原则上,修正案中的香料均可以在食品中按GMP使用,但制定适用产品类别的香料除外,如规定紫苏醇(CAS:536-59-4)仅允许用于含乳制品、食用冰、技术加工过的蔬菜和水果、谷物制品、烘焙产品、软饮料和甜点中,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出口至俄罗斯等联盟成员国的香精香料需符合法规中制定的规格标准。若在食品中使用,也应符合香料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以及使用限量要求。
规范酶制剂来源等要求修正案规范了酶制剂的来源类型,包括动物来源、天然微生物来源、定向突变微生物来源和转基因微生物来源4种,并规定了各类来源的酶制剂的俄文和英文名称、来源菌株和适用的产品类别。企业在使用酶制剂时应符合附表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该修正案规定了标签实施过渡期:自正式生效之日起过渡期为18个月,涉及到标签标识内容的过渡期为36个月。
由于该修正案较现行技术法规调整内容较大,涉及产品类别较多,对产品出口俄罗斯等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关系到禁用添加剂的产品,出口企业一定要在修正案实施过渡期内做好产品销售以及配方调整工作,及时关注俄罗斯等国标准法规制修订动态和产品预警通报信息,并制定应对措施,确保产品顺畅出口。
(来源:食品标法圈)
《中国食品报》(2024年04月15日06版)
(责编:杨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