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二届厦门茶业展布展要求和须知
(一)布展要求
1.布展应符合《展馆管理规定》、《消防规定》,严格遵守进出馆时间,准时进馆,按时完成。
2.请各参展单位按照组委会确认的展位布置方案进行布展,遵守展馆保卫、消防和其它管理规定。
3.布展及宣传材料中,凡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制作时,应严格遵守《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7月10日人民共和国令第180号)、《出版管理条例》(人民共和国第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4.各参展单位不要在自备的宣传资料中标注“民国”或英文“R.O.C”字样,否则将由相关部门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布展须知
1.参展单位如需进行特装布置、安装电器、霓虹灯广告牌的,请于10月15日前将特装图纸、设计图纸提交组委会,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如需要打通展位或拆除展板的,请及时通知各展厅服务台,不可自行拆除。如损坏展板、展架,将按损坏物实价赔偿。
3.大会所有公共场所的布置(包括展馆外宣传牌,各展厅入口处,外墙及展厅内公共走廊悬挂广告条幅)均由组委会负责统一规划和设置。各参展单位如有广告宣传、布展活动,请在各自展位内进行,不要占用其它任何地方。
4.请爱护展馆的室内环境,勿在展馆内锯、刨、钻、敲、油漆,或在展板和桌
椅上钉钉、刻划、粘贴、裱褙,或在展板上悬挂较重的展品或广告板、设备。各展台的特装请尽量在室外做好后再进入展馆安装。
5.请勿任意改装、拆卸、损坏展馆建筑物和器材,不要损坏或擅自拆移展厅的综合布线和相应设备。
6.参展、布展单位在使用展位及布展单位的电器设备配备、电器照明、安装动力装置或查实用电总量之前,请先向展厅服务台申请,在工程管理部确认后再进行施工。任何带电设备的接电须由展馆人员操作,严禁使用电热器具。
7.在展厅和展位内装修布置、搭建展台,必须符合消防规定,请勿使用易燃物料布展。摆放展架、展台、广告灯箱或其它物品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功能的发挥或以任何形式占用门、防火设备、信道等位置。
8.各展厅高度为:B、D厅10米,C厅7.6米。各展厅地面负载:B、D厅为3.5吨/平方米,C厅为1吨/平方米,禁止超重物品进场。
9.请参展、布展单位的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配合展馆指挥,在指定位置停放。
10.参展商应于9月30日前将展位楣牌中英文文字提交组委会,统一制作。
11.各参展单位的布展时间为11月3日至4日,每天上午8:30至下午17:30。请各布展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布展施工。若需加班的,应于当日14:00前向各展厅服务台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加班。